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債 權 人 黃彩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權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6
月12日」?如為「115年6月12日」,並請敘明理由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㈢提出土地分割相關釋明之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