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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債 權 人 星動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其業於民國95年9月7日府建商字第095

8285681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台端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桂承惠為債權人或僅為星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