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債 權 人 星盒青年旅館有限公司即星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桂承惠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退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債權人所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關於押租保證金之約定「支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作為本契約押租保證金」,與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請求事項部分三、所載金額「依約交付押金新臺幣400,000元」不符,已難認所提釋明資料與請求相符。
另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22日陳報狀陳報事項內載請求利息以年息6%計算,亦未見其釋明其請求之依據,是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