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532號債 權 人 黃啓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㈢提出經過十年全國物價漲價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相關釋明
文件及計算式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