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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7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債 權 人 李珠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睿承、郭家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應為「劉睿承即睿承水產」?如是,請提

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㈢請確認債權人為「李珠色」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與狀附收款對帳單明細表所載抬頭「大海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符)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

6月15日」?㈤請提出債務人劉睿承、郭家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