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債 權 人 李珠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睿承、郭家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應為「劉睿承即睿承水產」?如是,請提
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㈢請確認債權人為「李珠色」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與狀附收款對帳單明細表所載抬頭「大海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符)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
6月15日」?㈤請提出債務人劉睿承、郭家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