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債 權 人 黃啓良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家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5日具狀補正,然陳報狀所提之資料,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