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692號債 權 人 詹智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秉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確認請求金額21,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明細合計
21,020元不相符)㈢提出車牌損壞更換費1,000元之收據影本。
㈣提出車維修期間交通費1,300元之收據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林秉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