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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7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 人 陳桂香即陳春秋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鈺錦即陳春秋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映曄即陳春秋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麗伃即陳春秋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681元…,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681元…,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既經本院認定無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規定,自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本件支付命令業經債務人陳桂香於115年9月10日具狀聲明異議,該部分異議程序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