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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債 務 人 賴沐德

一、債務人賴沐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⑴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⑵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沐德、賴意新、賴素眞、賴素玲

、賴素娟、賴主耀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等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未繳納管理費,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債務人賴意新、賴素眞、賴素玲、賴素娟、賴主耀等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賴意新、賴素眞、賴素玲、賴素娟、賴主耀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同年7月10日提出補正狀,陳明已寄發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予債務人賴沐德,然未補正對其餘債務人賴意新等5人合法催告之釋明文件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不符,自不得對其請求。⑶又系爭管理費為債務人6人所負同一債務,依民法第271條規

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特約情形,應各平均分擔之,故本件僅就已合法催告債務人賴沐德應分擔數額列計(即新臺幣53,637元乘以6分之1),逾此部分金額欠缺已通知催繳釋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