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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債 權 人 巫政儀債 務 人 張世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借據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具狀陳報與債務人還款約定及還款事實,惟未約定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又依line對話截圖內容難認債務人已同意全額清償。顯見該借款清償期未屆至,依其還款約定自114年12月起每月16日分期還款新臺幣(下同)4,000元,截至115年7月16日止,債務人應還款32,000元,再依債務人實際還款紀錄扣除8,000元,逾24,000元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