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589號債 權 人 江恭元債 務 人 江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2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債權人所附本票16張其中15張無發票日屬無效票據)。㈡提出14張5萬元本票影本及25萬元本票完整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本票影本部分未影印完整票據,發票日不明)。」,雖債權人於115年7月22日提出補正狀,狀附證物匯款申請書,然匯款申請書內匯款人非債權人,債務人亦非受款人,且匯款日期亦與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所載不符,債權人所提本票16紙中15紙無發票日為無效票據,債權人亦別無其他可釋明債務人應負擔此15筆票據債務之文件,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請求逾30萬元之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