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032號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債 務 人 雨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舜傑

一、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債權人聲請對以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莊舜傑為連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未據提出其與債務人莊舜傑間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權人收受後於115年7月27日具狀稱莊舜傑為債務人上品餘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銷貨單上均已載明負責人須付連帶擔保責任,是莊舜傑應與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本件貨款等語。然參諸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僅部分銷貨單上記載有買受人公司及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字樣,且銷貨單為債權人單方製作,其上簽章亦非莊舜傑本人,而債權人亦未釋明簽章之人有權代理莊舜傑,是債權人仍未提出其與債務人莊舜傑之債權釋明文件。從而,其對債務人莊舜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