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債 權 人 邵毓仁

邵子芳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邵薛園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51條、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非謂該特留分易為應有部分存在於各具體之標的物上,亦非謂該特留分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被繼承人邵秋堅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邵秋堅死亡後所遺之財產分配侵害債權人代位繼承之特留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判決結果,債權人各取得被繼承人邵秋堅遺產特留分1/16。又被繼承人邵秋堅遺產中於鈞院114年度存字第1054、886號之提存金合計新臺幣4,770,660元,由債務人邵薛園子取得。債權人之特留分經確認為應繼財產1/16,是債務人邵薛園子應給付債權人各新臺幣298,166元,並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主張被繼承人邵秋堅之遺產其中提存金部分,應取得特留分1/16,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不得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自非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標的。是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