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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債 權 人 李慶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陳傳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傳富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㈢提出被繼承人陳傳富之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被繼承人陳傳富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㈥陳報被繼承人陳傳富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為何?㈦確認本件對債務人即陳傳富之繼承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㈧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㈨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訴之聲明二之請求利息為10%或1

6%?(如未約定利率,若依借貸關係請求,以年息5%計算,若依票據關係請求,以年息6%計算。)㈩陳報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提出本票票號CH548122之本票清晰影本(因原本票影本發票日不清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