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528號債 權 人 林麗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基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全部。
㈡提出與新房客簽立新租約之證明。
㈢補正債權讓與契約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㈣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或契約約定提早終止租約得請求返還全
部押金之釋明文件(支付命令非一般民事審理程序得自行認定酌減違約金之數額)。
㈤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或契約約定返還提早終止租約溢收之當月租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