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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債 權 人 劉杰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何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羅何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0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