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債 權 人 劉崇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38,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