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代 理 人 張永逸債 務 人 楊雅婷即楊萬盛之繼承人

楊潮竣即楊萬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4,991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5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新臺幣228元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