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聖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聖雄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4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彭聖雄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該債權讓與通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債權人雖於上開期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送達,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