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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何俊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4,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又於113年7月9日申請變更借款金額為50,000元,依契約書第五條第四款於借款期間內經雙方約定之「線上往來方式」指示得循環動撥至約定帳戶內,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45%計算,借款期間依契約書第一條規定,約定還款方式依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首次動撥日後,每期付息乙次,到期還清本金全部。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9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2,9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0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2,4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8月1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5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067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2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45% 002 新臺幣102921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3% 003 新臺幣422491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004 新臺幣90592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6%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2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2921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22491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90592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