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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債 權 人 施豐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益錠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張益錠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為何?㈡提出被繼承人張益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㈢提出被繼承人張益錠之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㈥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簽章之借據影本。

㈦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12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㈧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