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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債 權 人 施豐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益錠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張益錠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為何?(前所

提出之第1順位繼承人似均已拋棄繼承,非張益錠繼承人)㈡提出被繼承人張益錠之完整第1順位至第4順位之繼承系統表(前所提出者,僅第1順位尚不完足)。

㈢提出張益錠之第2至第4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前已補正第1順位部分)。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