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債 權 人 林玉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㈡陳報債務人之每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各為何?。
㈢提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為債務人林家羽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為債權人林玉芳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