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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債 權 人 林玉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㈡陳報債務人之每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各為何?。

㈢提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為債務人林家羽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為債權人林玉芳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