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債 務 人 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行債 務 人 蔡聯銘
一、㈠債務人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3,52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聯銘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
行負擔,若對債務人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聯銘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