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債 權 人 楊文弼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