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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424號債 權 人 謝淡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謝耀葳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則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臺端溢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具狀聲請退費,並陳報以繳款人為戶名之退款帳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