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債 權 人 張錫添
黃仕汾
曾麗娟前列張錫添、黃仕汾、曾麗娟共同代 理 人 徐舜卿債 務 人 李毓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錫添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
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2之遲延違約金,暨以尚欠本金之百分之20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仕汾清償新臺幣2,700,000元,及自民
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2之遲延違約金,暨以尚欠本金之百分之20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麗娟清償新臺幣2,600,000元,及自民
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2之遲延違約金,暨以尚欠本金之百分之20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