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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債 權 人 張雅幃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於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外,並應適當載明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確保不致因姓名相同而造成人別混淆。蓋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足以特定債務人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陳報資遣費34,939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㈡請提出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115年5月14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