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債 權 人 陳英申債 務 人 福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7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證物影本(票號HA0000000),其發票日期爲民國115年6月9日,其支票債權尚未屆期,故依首開法條規定針對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