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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債 權 人 黃年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年生即黃春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黃春樹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

完整繼承系統表、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⑷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承上,若黃春樹之繼承人確有他人,請確認本件是否僅對

「黃年生即黃春樹之繼承人」請求?如欲向其他繼承人為請求,則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