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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411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維哲、吳勝勛、吳舒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吳明志、其繼承人吳炳森死亡後,吳明志、吳炳森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㈡吳明志101年4月22日死亡後,迄至106年12月31日止,其請

求租金係依據吳明志之租賃關係(即張維哲、吳勝勛、吳舒研係基於繼承關係而負清償之責)或張維哲、吳勝勛、吳舒研占用(或租賃)關係,又該部分金額為何?如係基於張維哲、吳勝勛、吳舒研占用(或租賃)關係,請將聲請狀所示附表分列101年4月22日前後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