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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債 權 人 卿芮齊即謝昀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翊甫、星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按時間順序補正各筆款項匯入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

帳戶之螢幕截圖或匯款單等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銀行匯款紀錄之金額僅新臺幣34萬元)㈢依對話紀錄顯示,其中新臺幣4萬元之借款係債務人楊翊甫

向「家宏」所借,請補正另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依據,及債權人為該筆借款債權之貸與人釋明文件。

㈣又投資款50萬元之部分,其中僅有10萬元經債權人與債務

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簽立股東投資合作協議書,而其餘追加投資款40萬元請補正係債權人投資追加而非對話紀錄中「家宏」所為追加之釋明文件。

㈤承上,請補正債務人二人須「連帶」給付投資款50萬元及

借款4萬元之依據,如無法補正,請按債權性質更正請求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