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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811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林旆君債 務 人 黃湧為

王瑜芳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㈡「債務人黃湧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1,24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黃湧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1,241元,及其中新臺幣5,626,427元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