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債 權 人 劉孟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旻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9月11日」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民國115年3月10日之翌日起算)㈡被繼承人劉旻杰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㈢陳報債務人劉旻杰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