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債 權 人 張永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永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115年2月9日之補正狀記載此筆43萬元債務為繼承債務
,請更正聲明。(請於請求標的更正: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永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㈠並提出被繼承人張水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除債務
人張永成記事欄勿省略外,其餘非受請求之繼承人之記事欄省略)。
㈢查報債務人張永成有無向法院就張水旺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