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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債 權 人 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蔡少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蔡少正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

銜章代替。)㈡確認嚴振賓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並提出具有國立中正大學校長蔡少正之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㈢提出債權人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㈣釋明違約金1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