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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債 權 人 有澤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瑛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有澤報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為何?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1287.3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原因事實欄尚欠金額61,989元不相符。)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7天內」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特定日期)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債權正確金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