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債 權 人 惠宇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俊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加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陳加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請提出請求金額50,738元之計算式。
㈢請陳報債務人應給付公共基金帳戶1,500元之釋明資料。
㈣請陳報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9樓之7)。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