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債 權 人 歐玉婷
歐宏德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債 務 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宏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歐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5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宏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歐
宏德連帶清償新臺幣9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歐宏志於民國114年8月2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