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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債 權 人 天時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濬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即高宇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高宇圻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

並陳報高宇圻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