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婉婷即沈惠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被繼承人沈惠芳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