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債 權 人 陳品少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債 務 人 朱益成
一、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
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萬分之10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益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萬分之10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
,000元之兩年利息及新臺幣2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