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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債 權 人 蔡惠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傳成、蔡月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聿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蔡聿華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陳報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