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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嘉駿即盧信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盧奕兒及莊文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狀更

正之,並提出該二人之送達處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承上,經查莊文敏業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與被繼承人盧信

銘離婚,何以將其列為「盧信銘之繼承人」?請提出被繼承人盧信銘之⑴正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⑵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請完整陳報本件請求聲明標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