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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012號債 權 人 廖楷閔債 務 人 和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5,8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鑫實業有限公司、黃建中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聲請人自110年5月18日起至115年5月7日止受僱於債務人和鑫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職務,雇主即為債務人和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建中,和鑫實業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無預警歇業,致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未獲清償,為督促和鑫實業有限公司與法定代理人黃建中連帶清償上開勞動債權,爰聲請對和鑫實業有限公司、黃建中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所附證物尚不足釋明對黃建中之請求,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提出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黃建中應與和鑫實業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嗣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具狀補正稱債務人黃建中為和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實際經營者,公司惡意無預警歇業並欠薪,黃建中身為負責人卻逃匿失聯,未出席調解,致勞工重大權益受損,自應與和鑫實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然本件債權人係受僱於和鑫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就和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未據提出資料釋明,是債權人本件對債務人黃建中請求連帶給付部分,釋明不足,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