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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張富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福興工程有限公司、謝君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鴻福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終止契約及清償債務文件。(

依聲請狀所附租賃附表第九條第三項,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須終止契約後,方待請求承租人返還車輛及付清未付租金、給付違約金。惟依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回執,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未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