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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債 權 人 陳姿燁債 務 人 柯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

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次按非財產上損害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

亦屬抽象,而非明確,且性質屬精神慰撫金,非如財產上損害,得具體以金錢為計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無法逕以聲請人主觀上認定而核發支付命令決定金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52萬元

,其中302萬元為聲請人遭詐騙匯款之金額,另聲請人遭詐騙報警後,因查緝不易,致使相對人等一度逍遙,耗時許久方獲刑事一審判決究責,且聲請人居住花蓮偏鄉,審理則在臺中進行,兩地往來交通不便,歷經傳訊、作證、開庭等,奔波勞碌,又因此詐騙案件,無法獲得家人諒解,時時受到親友指責,畢生積蓄均遭詐取,致使聲請人身心俱疲,終日以淚洗面,爰請求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

㈣經查,債權人所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失,是否已達情節重大

而得為請求之程度為抽象,請求數額亦難具體計算,無法逕依債權人主觀想法而遽予認定,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