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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714號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債 務 人 郭詔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1月至114年12月期間因病於債權人

處所就醫診治,尚有醫療費用總計新臺幣10,094元未付,此有醫療費用費通知單(如證物)等資料可稽。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復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綜上,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㈣釋明文件: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費用通知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