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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775號債 權 人 楊麗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起訴書附件,並標示楊麗花位置。

㈡就請求之錢包99,000元、已付會費2,131,000元、預收服務

費270,000元,提出會款單據(請分開提出,並標明項目)。㈢陳明本件請求係依合會退會之返還會款或依詐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