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782號債 權 人 瑶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瑶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叡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因承攬關係所提供之勞務費用,依兩造約定,派遣人員及吊車、車輛,提供鋼構吊裝、吊掛作業及司機、助手等勞務與債務人,已依約完成全部給付,加計營業稅新臺幣23,625元,合計共新臺幣496,125元,惟債務人迄今未依約清償上開款項,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爰聲請支付命令,以維權益。經查債權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及狀尾均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為「瑤大企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為「林宗瑤」,聲請狀尾未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即公司大小章)。惟債權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難認已具備法定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